近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«关于进 一步改进药品单独定价政策 的通知». «通知»指出,发改委公布药品统 一 的最高零售价格或者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后,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单独定价有关适用范围等规定,向发改委提出单独定价建议.
«通知»强调,企业提出单独定价建议,应[在]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统 一 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之日起20日内,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.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 的单独定价建议进行初审,并提出成本及价格 的审核意见;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[在]接到企业提交单独定价建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国家发改委. 没有正式初审意见 的,不得转报国家发改委.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,国家发改委将组织专家对单独定价建议进行论证,并制定公布有关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方案;首次提出单独定价建议 的企业,[在]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单独定价方案执行之日前,其生产经营 的药品必须按照统 一 的最高零售价格(或者临时零售价格)执行....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