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改委规定,有下列情况之 一 的,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企业单独定价建议转报国家发改委:企业不能提供至少1篇国家级(国外同等级别)或者部属高等院校医药学术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的其产品有效性或者安全性方面 的文献或者论文资料;企业提出单独定价建议前2年内,其生产 的该产品[在]省以上质量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;企业不能提供其已建立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的证明资料;原研制及进口仿制药品 的生产经营企业,不能提供其产品[在]原发明国(原产国或者地区)与中国周边国家(地区)市场可比价格资料;企业提交 的有关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;未达到国家规定 的gmp标准. 【健康导读:年轻已婚男子的做爱建议】
提出单独定价建议. 未提出单独定价建议或者未通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 的,应按统 一 的零售价格执行,具体执行价格.日期及品种,由国家发改委[在]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期限结束后20日内统 一公布;重新提出单独定价建议但未能通过专家论证 的,[在]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新 的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执行之日起,按照统 一 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. 未单独定价 的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 的原研制药品,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«药品政府定价办法»第六条核定 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