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期主持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
■新闻背景 【关注焦点:美女厨房的妈妈版土豆烧排骨】
本期嘉宾:刘心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;徐景与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法鉴定与仲裁登记管理处处长;王隽北京律师协会常务理事;葛传洪华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;殷巧红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;刘林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;史建君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【健康导读:产后喝红糖水别超十天】
经过审理后,法院认为,原告持有效车票乘车,与被告已经形成客运运输合同. 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地运送到目 的地. 这种安全运送义务包括:1.对运输安全与运输工具内 的正常秩序负有保证义务;2.当旅客[在]运输过程中患有急病时,承运人应当采取 一切可能有效措施,组织安排患者及时到医疗单位抢救. 法院认为,[在]本案中,原告韩艳云女士与其他乘客[在]运输过程中发生争执并被打伤,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阻止纠纷 的激化,以保证运输工具内 的正常秩序及运输安全. 由于被告没有很好地履行上述义务,依法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. 【扩展阅读:男性不育大多因感染引起】
近日,北京电视台«法治纪事»栏目报道,2百2年12月14日晚,韩女士[在]乘坐931路专线公共汽车回家时,因与邻座 的男乘客发生争吵被那名乘客打伤,当韩女士要求司售人员把车开到派出所时,由于车已到站,车门打开后不少乘客都下车,而打伤韩女士 的人也趁机逃走. 为这事,韩女士把931路汽车 的主管单位———北京八方达长途巴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告上宣武区人民法院. 韩女士认为正是 北京八方达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的931路专线汽车 的司售人员 的不作为才致使打伤自己 的人逃走,她要求被告北京八方达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她因此花费 的治伤费13百余元.
2百3年6月30日,宣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 一审判决,判令北京八方达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韩女士医药费5百余元,同时驳回韩女士 的其他诉讼请求.
■议题 一:韩女士[在]公交车上被其他乘客打伤,公交公司是 否有责任?
主持人:因乘坐公共汽车被打伤,韩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. 庭审中,双方 的焦点集中[在],韩女士[在]公交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争吵并被打伤,公交公司 的责任问题. 那么,[在]本案中,公交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 的责任?
刘心稳:我认为这是 混合过错. [在]本案中有三方,韩女士.打她 的那个人与公交公司. 我认为公交公司[在]本案有责任. 韩女士与公交公司存[在]合同关系,公交公司有两个义务, 一是 要按约定把韩女士送到目 的地,二是 要[在]运输过程中提供安全 的条件. 现[在]看来,它没有尽到安全义务,没有给乘客提供安全条件,或者说提供 的安全条件不合格. «合同法»规定,承运人对乘客要尽到救助义务,包括遇险.遇病等情况. 比如果没有采取必要 的救助,就应当承担责任.
刘林:我同意刘教授说 的本案是 混合错误. 但我认为[在]整个发生争吵以致韩女士被打伤 的过程中,公交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,但[在]韩女士被打伤后,公交公司有责任去救助她,公交公司仅应该承担救助这部分责任. 比如果打人 的人被抓住,这个结果我想公交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.
葛传洪:我认为这是 双方 的过错责任,而不是 三方 的过错责任. [在]这个案件当中,事件 的引起是 由韩女士与打人 的人引起来 的,打人本身跟公交公司没有必然 的联系,公交公司[在]这里面是 没有责任 的. 比如果是 有责任 的话,公交公司有义务劝阻 一下打架 的人.
王隽:我认为韩女士[在]公交车上被打伤,公交公司是 有责任 的. 根据法律规定,公交公司[在]整个运输合同 的履行过程中,要保证把乘客安全地送达目 的地,这是 一个基本 的原则. 不管是 乘客[在]这个过程当中跟别人打架,还是 因为其他 的原因受到伤害(除非证明他是 有严重疾病或者是 他自己自残等自身原因造成 的),公交公司都要承担责任. 我认为本案中比如果打人 的人没有跑,韩女士可以将打人 的人与公交公司都作为被告起诉.
徐景与:我认为公交公司是 否承担责任,要取决于公交公司是 否采取 一定 的维护措施. «合同法»第290条规定,承运人应当[在]约定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内将旅客.货物安全地运输到约定地点. 但是 这种“安全”,有严格 的法律规定. 本案中,韩女士与其他 的乘客发生争吵,导致韩女士本身受伤,从法律规定上来讲,不属于承运公司所担保 的安全范围. 本案 的关键是 ,«合同法»与«汽车旅客运输规则»所规定 的“安全”能否扩大解释,即泛指各种条件与因素都能确保乘客人身与财产 的情形. 诚然,公交公司应当维护汽车内 的公共秩序,但这种维护应当是 尽力而为 的. 公交公司是 否承担责任,主要看司售人员是 否采取尽力而为 的维护措施. 但这种责任 的性质需要研究.
殷巧红:我认为乘客 的安全,不可能无限期地扩大. 你买 一块钱 的票,比如果你[在]这期间造成更大 的损害,你全部让公交公司来承担责任,这也不合理. 另外比如果公交公司[在]他们争吵 的期间,尽到最大 的努力去阻止争吵 的发生,这应该由法院来裁定. 所以从合同约定 的义务与附随义务 的角度来讲,比如果公交公司[在]这个过程当中,没有采取协助 的附随义务,就应该承担责任.
■议题二:韩女士提出将打人 的人送到公安局,公交车是 否有此法定义务?
主持人:本案中,公交司机将车开到公安局报案. 这是 公交公司应尽 的法定义务吗?
殷巧红:公交公司有这种义务. «合同法»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对发生疾病.分娩.遇险 的旅客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. 韩女士处于遇险状态,要求公交公司将侵权行为人送交公安局,这属于旅客 的正常.合理 的要求,公交公司应当予以协助. 但是 这个人逃跑,公交公司没有义务把这个人抓回来送到公安局.
葛传洪:公交公司应该履行这个义务,这是 一种普遍意义上 的法律 的规定,它虽然没有具体 的条文,但是 我们国家 的法律可以适用 一种法律原则来对这个行为进行规范.
刘林:从本案来看,比如果有证据证明打人 的人是 把车门扒坏后逃走,公交司机还是 把车开到派出所,也报案,[在]这个过程当中,公交公司已经尽义务,它该做 的已经做.
刘心稳:我 的看法不同. 打人 的人把门扒坏逃走,这是 一种不能成立 的说法. 比如果公交车门能被人随便扒坏,说明公交车 的硬件有问题,不能给乘客提供安全 的条件. 门被扒 的时候,司售人员应该制止. 公交公司借口打人 的人把门扒坏就逃走,这起码说明公交公司是 一种不积极作为,才能够使打人 的人有机会可利用. 所以我认为这个抗辩是 不能成立 的.
王隽:首先应该界定哪一些是 法定 的义务,哪一些是 非法定 的义务. 比如果打人 的人[在]车上,公交车应该有义务把他送到公安机关. 比如果打人 的人不[在]车上,比如果要是 拉着被打 的人去医院,这也应该是 它法定 的义务. 比如果说被打 的人伤情不重,打人 的人又跑,这种情况下,要公交车去报案 的话,这不是 法定义务.
徐景与:目前来看,这个案子严格 的法律规范是 没有 的. 但是 我觉得,«合同法»第301条 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扩大解释. 法定义务[在]具体 的法律条文.法律规范中没有,但某种程度上,可以从法律原则来讲,有时可以通过立法精神来讲. 不应仅局限[在]某 一个法条具体 的规范. 从立法精神等其他方面看,公
交公司还是 有这个法律义务 的.
主持人: 一般情况下,车上并不是 只有侵权人与被害人,还有其他 的乘客,公交公司是 否还要兼顾其他人 的利益?
史建君:我认为作为公交公司应该有义务尽力救助有危机情况 的乘客,这是 它 的 一个法定义务. 因为旅客[在]运输 的过程当中,是 完全处于承运人 的管理之下 的. 当乘客遇到紧急 的情况,承运人应该负有及时帮助与解决 的义务. 但是 否要送到公安局去,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,也可以通过打110.120等其他 的救助方式. 另外,作为其他 的乘客也有相应 的权利,我认为不必要带着所有 的乘客 一起去解决.
■议题三:公交公司是 否应对韩女士受伤进行赔偿?其法律依据是 什么?
史建君:我认为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,法律依据就是 根据«合同法»第302条规定. 根据这 一款 的规定,只要是 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韩女士 的伤是 其自身原因引起 的,不是 自己 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,作为公交公司来说,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. 就本案来说,韩女士 的伤虽然是 由第三人引起 的,但是 这并不能作为公交公司免责 的条款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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