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议题四:乘客[在]公交车上受到伤害.偷盗等损害,责任比如何认定?公交车[在]哪一些情况下应该采取哪一些紧急措施避免损害? 【关注焦点:美女厨房的妈妈版土豆烧排骨】
徐景与:本案中,公交公司要承担 的责任是 契约责任,还是 侵权责任?我认为其承担 的应该是 契约派生出来 的 一种责任. 另外,是 不是 侵权行为人造成 的损失都要由公交公司来赔?我觉得这里面有 一个问题,我们日常所讲 的这两种责任交换 的情况下,怎么来办?我们说条件或者环境是 造成损失 的 一个要素,不具有决定性意义 的时候,条件或者环境应该[在]整个损失当中占有 一定 的比例,这样能体现 一种公平 的考虑. 所以我认为本案当中,公交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行为人造成 的全部损失,只能是 一部分. 【健康导读:产后喝红糖水别超十天】
徐景与:乘客[在]公交车上受到伤害,有可能是 由于公交公司 的原因,也有可能是 由于其他旅客原因(比如随身携带或者[在]行李中夹带易燃.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),甚至是 由于乘客 的自身原因所造成. 一般说来,乘客[在]公交车上受到伤害,公交公司应当按照严格责任承担责任. 旅客[在]公交车中被盗,公交公司是 否承担责任,应取决于旅客与公交公司是 否对特定物品 的保管之间存[在]合同关系. 公交公司[在]遇到紧急情况下,可以采取紧急避险 的方式避免更大 的损害. 【扩展阅读:男性不育大多因感染引起】
主持人:乘客[在]公交车上受到 的损失有可能是 人身伤害,也有可能是 财产损失. 出现这些情况,究竟责任该怎么来认定呢?
刘心稳:我认为交通工具上不是 公共场所,交通工具是 经营场所,当乘客进入经营场所以后,你就应该进行善用管理. 社会越进步,对于人 的保护程度要求就越高,对于经营者 的要求义务就越严. 一旦经营,就应承担风险. 财产损失方面,比如果公交公司没有履行协助义务,眼看着小偷实施盗窃行为,[在]这种情况下,公交公司也是 不能免责 的.
主持人:刚才大家提到公交公司 的难处. 出现上述情形后,公交公司应该采取哪一些紧急 的措施,或者是 采取哪一些必要 的手段,才能够使自己真正从这件事情中解脱出来?
徐景与:现代社会化大生产,任何领域都存[在] 一个风险问题. 怎么减少风险,转移风险,规避风险?这个问题要从几个层次分析,第 一个是 整个社会规避风险可以通过保险来解决. 第二就是 [在]现有法律框架内,国家 的航空运输.海洋运输.铁路运输,[在]承运者.旅客与第三人之间,这种权利义务责任都配置得比较完善,但是 惟独公交是 法律里面没有与时俱进 的. 这里面,国家要通过法律来配置这个权利义务. 第三就是 公交公司从自己 的内部,怎么提高职业素质,尽到合理注意 的义务,怎么履行相关 的告知义务等等,来尽可能地减少风险.
史建君:我觉得公交车上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,对于公交公司来说,比如何采取相应 的避免措施,应该是 尽量地提供方案来解决. 例比如就近解决,委托他人打110.120等方式. 对于司售人员来说,有义务保留现场 的证据,可以要求车上愿意作证 的乘客留下联系方式,这样可以避免今后调查事实真相时耗费很多人力物力,避免处理这 一事件出现诸多麻烦.
■议题五:本案引发 的社会思考?
王隽:我认为本案对整个社会 的积极意义,第 一是 能够提高乘客自我保护 的法律意识;第二,对于经营者来讲,能够促进它改善目前 的经营体制.经营方式,教育职工提高法律意识,使这些经营场所 的秩序与环境有所改善.
殷巧红:比如何认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 的法律关系,这个案子是 从契约 的关系来做判断 的. 最起码给乘客或者是 消费者 一种法律上 的支持与保护,使更多 的人解,当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 一些法律所规定 的比较模糊 的义务 的时候,我可以通过法律来寻求最后 的帮助,给更多 的人提供 一些援助.
史建君:通过这个案例探讨,从乘客这个角度来说,[在]找不到直接加害人 的情况下,他可以通过客运合同来主张自己 的权利. 这个案例说明公民 的法律意识确实很强,同时也暴露法律规定上 的空白. 我国 的公交事业公益性较强,以后 的立法能不能考虑对公交公司 的附随义务.免责 的条款有 一个合理 的法律界限. 此外,作为承运人,航空保险额很高,铁路上随车配医生.有乘警,只有公交 的社会保险最低. 这种情况下,能不能考虑将公交公司与航空公司.铁路运输部门区别开来,给予适当 的保护,这对于公交公司更能够公平 一些.
徐景与:这个案子是 一个很好 的普法教材,通过这个案子 的报道,促使我们对立法.守法.司法工作 的思考. 第 一,应该考虑我们[在]整个社会当中树立什么样 的权利观. 我们常常说,法定权利.法定义务,实际上我觉得法定权利.法定义务,[在]我们现实生活当中,还有 一个习惯法,甚至[在]某种程度上,都不要忘掉判例法. [在]社会生活当中,除这种法定权利,习惯法 的法定权利,有 一个自然权 的问题,这个意义上,民法很多 的理念实际上是 自然权.
第二,[在]司法过程当中,这个案子提出很重要 的问题,就是 权利之间,是 否存[在]位阶,我们过去说,所有 的权利都是 平等 的. 法学本身是 抽象 的,实际上[在]立法 的过程当中,[在]司法 的过程当中,都存[在]着诸多 的权利[在]冲突当中进行选择.怎么来选择 的问题. [在]这个案子当中,保护人 的生命权是 第 一位 的,其他 的权利应该让位给它.
第三,过去我们说个人权利 一定要服从集体权利,现[在]我们要树另外 一种观点,就是 集体 的权利要服从个人 的权利,只要这种权利没有违法,我们就应该对平均每 一个个体权利进行充分 的关怀,才能真正地[在]社会建立.体现人权.
第四,本案呼唤着我们[在]走向权利 的时代,我们 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,道德与法律之间,比如何把它们纳入到统 一 的发展当中,尽可能使道德义务法制化,或者是 道德权利变成法律权利. 这个案子很有意义,确实值得我们思考.
■特别观点
■本案 的关键是 ,«合同法»与«汽车旅客运输规则»所规定 的“安全”能否扩大解释,即泛指各种条件与因素都能确保乘客人身与财产 的情形. 诚然,公交公司应当维护汽车内 的公共秩序,但这种维护应当是 尽力而为 的. 公交公司是 否承担责任,主要看司售人员是 否采取尽力而为 的维护措施. 但这种责任 的性质需要研究.
■打人 的人把门扒坏逃走,这是 一种不能成立 的说法. 比如果公交车门能被人随便扒坏,说明公交车 的硬件有问题,不能给乘客提供安全 的条件. 门被扒 的时候,司售人员应该制止. 公交公司借口打人 的人把门扒坏就逃走,这起码说明公交公司是 一个不积极作为,才能够使打人 的人有机会可利用. 所以我认为这个抗辩是 不能成立 的.
■我认为作为公交公司应该有义务尽力救助有危机情况 的乘客,这是 它 的 一个法定义务. 因为旅客[在]运输 的过程当中,是 完全处于承运人 的管理之下 的. 当乘客遇到紧急 的情况,承运人应该负有及时帮助与解决 的义务. 但是 否要送到公安局去,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,也可以通过打110.120等其他 的救助方式. 另外,作为其他 的乘客也有相应 的权利,我认为不必要带着所有 的乘客 一起去解决.
■[在]现有法律框架内,国家 的航空运输.海洋运输.铁路运输,[在]承运者.旅客与第三人之间,这种权利义务责任都配置得比较完善,但是 惟独公交是 法律里面没有与时俱进 的. 这里面,国家要通过法律来配置这个权利义务.
■相关链接
«合同法»
第290条承运人应当[在]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.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.
第301条承运人[在]运输过程中,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.分娩.遇险 的旅客.
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 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伤亡是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 旅客故意.重大过失造成 的除外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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