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中新网12月24日消息,2百3年10月27日晚,重庆市开县某中学初中二年级 的 一名16岁少女小玉被该校 一名教师赵某带到30米外该校老校门旁,不顾小玉反对,将她按[在] 一张民工睡 的钢丝床上,实施强奸.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教师赵某与学生小玉发生性关系 的事实成立. 但公诉机关指控 的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奸少女 的事实缺乏证据,无证据证明赵实施暴力. 法院宣告赵某无罪,同时对小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不予主张. 【关注焦点:电休克治疗】
2百3年12月1日,小玉由亲戚带着向公安机关报案. 当天,赵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留置盘问,两天后被刑拘,同月17日被逮捕. 今年4月,开县检察院向法院指控:赵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.强奸妇女,已构成强奸罪. 【健康导读:婚检——夫妻双方领取健康的“通行证”】
随后,开县检察院认为法院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.适用法律错误,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. 二审法院认定,赵利用师生从属关系,采用暴力.胁迫手段,违背小玉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. 鉴于赵有重大立功表现,决定依法从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. 二审法院还认为,赵 的犯罪行为给小玉造成 的经济损失应该赔偿. 为此,支持上诉人要求赔偿医疗费108元 的请求,对其亲戚到重庆接回小玉所花交通费.生活费等,酌情赔偿1千元,对于小玉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等,法院不予支持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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