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么,医院与某某签 的是 一份什么样 的协议呢?
为证明与某某签 的是 “合作协议”不是 “承包协议”,王萍院长给记者 一份合同 的复印件. 这份名为«整形美容专科合作协议书» 的主要内容比如下:为开拓业务,满足广大寻求医学美容人士 的需求,海南三亚市妇幼健康医院(甲方)与某某(乙方)经协商,拟[在]海南三亚市妇幼健康医院内开设整形美容专科,现达成以下协议:
甲方责任:提供乙方开展整形美容 的经营资格,合作时间为七年.
提供乙方开展整形美容使用场地 的五间房屋,合用面积125平方米.
提供诊疗辅助服务:挂号.导诊.发药.收费等.
积极协助乙方做好医疗宣传.推广工作. 负责办理广告批文.
提供医疗设备,提供合作专科不能进行 的检测,比如常规检验.b超等所有收费归甲方.
甲方有义务参与科室 的业务管理,统 一收费,月终结算,账目向乙方公开.
乙方责任:派出有执业医师资格 的医务人员,医师2名,护士3名,并提供必备证照,接受本地卫生行政部门 的检查.考核与执业资格考试,其工资以及人员使用由乙方负责.
所派人员主理业务,对诊疗效果负责,服从甲方管理,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与甲方院规. 遵守职业道德,不私自收费,不收受病人红包礼物.
[在]甲方协助下处理医疗纠纷. 因事故.差错导致经济赔偿,由乙方承担.
乙方投入医疗设备:二氧化碳激光 一台.吸脂系统 一套.磨削机 一台.光子嫩肤 一台.无影灯 一台及各种整形材料.
利益分配:采取分成方式. 医疗总收入甲乙双方按第 一.二年为13%∶87%比例分成. 第三.第四.第五年为15%∶85%. 第六.七年为20%∶80%. 乙方支取分成,交付合法票据.
合同还规定:专科统 一由甲方收费,乙方不得私自收费,否则视为违约,发现 一起,罚款收费额 的5倍. 平均每月月底结算 一次,账目向乙方公开. 平均每月5日前结算完毕(含成本核算),甲方按分成比例付给乙方应得款项.
合作期2003年7月18日到2010年7月18日. 合作期间,甲方不得另行与它方合作同类业务,不得随意终止合同,否则乙方[在]甲方开展整形美容所有投资应由甲方加倍赔偿.
当时 的院长邢某代表甲方三亚市妇幼健康院[在]协议书上签字盖公章,某某签字按手印. 就这样,国有 的.正规 的.三亚市唯 一 的 一家妇幼专科医院以不到20% 的分成比例把自己 的牌子贱卖给私人.
王萍说,由于这个科室存[在]管理不善.私收费等问题,加上业务也不好,医院[在]2004年10月份决定等他们把剩余 的有保质期 的美容品卖掉,就结束合同. 孙政广是 某某雇 的留守人员,看设备 的,他 的手术行为是 私下 的个人行为.
[在]市卫生局给记者提供 的 一套李美手术病历里,记者看到 一张三亚市妇幼健康院 的化验报告单——科室:整形科.患者:李美.检验物:血.医师签名:孙政广,日期:2004年11月3日.
一个基本 的常识是 :即使正规医学院毕业 的学生,[在]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的时候,也没有权利署名开具化验单等处方 的. 比如果孙政广 的手术行为是 私下 的个人行为,他这个没有行医资格 的看守设备 的临时雇佣人员,怎么会[在]三亚市妇幼健康院具有处方权?
孙政广为什么能[在]三亚市妇幼健康院畅通无阻?他 的行为怎么能成个人私下 的行为呢?
卫生局.健康院“ 一家亲”,提出 一个令人匪夷所思 的大胆假设——李美与孙政广“合谋敲诈”
王萍院长与三亚市卫生局医教科科长蔡萌分坐[在]院长办公室 的椅子上,王萍皱着眉头对记者说:“李美没有医院 的发票,医院手术室也没有手术记录,这里面很蹊跷. 据解,李美与孙政广关系很好,平均每次来都给孙政广买鲜花.水果. 我问医务科 的人,到底她做没做隆胸你们搞明白没有?李美 的乳房里面是 不是 有两种填充物也不知道,会不会是 由于我们要撤消美容中心,李美与孙政广等人设扣儿来敲诈我们呢?”
蔡萌科长[在] 一旁,频频点头.
蔡萌科长告诉记者,5月28日他们接到患者李美投诉,29日即展开调查,开始协调处理,31日认定这是 一起非法行医事件,当事人孙政广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,即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. 但孙政广已经跑掉,妇幼健康院有没有责任.有多大责任要等孙政广归案,事情调查清楚后才能下结论,现[在]不好说.
那么,孙政广是 怎么跑掉 的呢?
蔡萌科长告诉记者,5月30日晚上,市卫生局为此事[在]局二楼会议室召开协调会,参加协调会 的有李美.美容中心主任某某.孙政广.健康院 的医务科长某某等人. 孙政广承认李美 的手术是 他做 的,也承认他没有行医资格. 蔡萌说当时能判定孙政广是 非法行医. “那为什么又让孙跑掉呢?”记者问. 蔡萌科长说:“非法行医有可能是 犯罪,但不是 所有 的非法行医都是 犯罪,必须首先是 非法行医,而且造成严重后果,才能涉嫌犯罪. ”
根据常理推断,李美举报三亚市妇幼健康院美容中心给自己造成严重伤害,市卫生局很重视,立即展开调查,手术者孙政广[在]卫生局 的会议室当场承认手术是 他做 的,他没有行医资格,那还需要什么样 的证据来进 一步证明孙政广是 涉嫌非法行医罪,以至于耽搁时间让其跑掉呢?
蔡萌科长解释说,当时认为是 医疗纠纷,我们为患者负责,要先解决矛盾,责任下 一步再追究,等找不到孙政广,才意识到问题严重,赶紧报案. 蔡萌科长给记者看孙政广 的身份证复印件:孙于1982年2月20日出生,吉林省延吉市人.
蔡萌科长也提出 一个令人匪夷所思 的大胆假设:“李美说是 [在]妇幼健康院做 的手术,可是 为什么200天 的时间里不要发票?手术麻醉师也没有签字,你怎么能证明是 [在]健康院呢?会不会是 李美与某某.... 下一页